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遣送出境。 (1) 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①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②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③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④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2)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3)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① 国籍国; ② 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③ 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④ 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⑤ 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4) 强制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出境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凭决定书,依照本细则第43—07条规定执行。 (5)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 (6) 经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后实施遣送出境,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报备。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