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保证金。 (1) 收取保证金。 ① 以保证金形式担保的,应当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保证金交纳人交银行,一份由保证金交纳人签收后附卷。银行填写《收取保证金回执》退公安机关附卷。 ②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先行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将有关手续附卷。 (2) 退还保证金。 ①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② 退还保证金的,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后领取保证金,一份由当事人签收后附卷。 (3) 没收保证金。 ①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② 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保证金交纳人,一份由其签收后附卷。 ③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