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担保人。 (1)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与本案无牵连; 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③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④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2)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人保证书》,担保人和被处罚人签名后交公安机关附卷,并到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领回。 (3)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保证被处罚人遵守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② 发现被处罚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处罚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5)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处罚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6)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