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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③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④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2)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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