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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决定。

(1)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2) 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①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 ②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③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3) 决定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处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①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②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③ 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4) 公安机关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在笔录中注明。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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