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民警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