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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中止执行。

(1) 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① 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 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④ 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2) 恢复执行。 ①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②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公安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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