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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收缴。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1)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2) 赌具和赌资; (3) 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4)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5) 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6) 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违法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58—0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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