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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①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② 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③ 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④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⑤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⑥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⑦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3)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4) 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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