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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审核、审批。

(1) 内容。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①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②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 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④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⑤ 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⑥ 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2) 程序。 ① 对调查终结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写明违法嫌疑人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承办人处罚意见等,并签署姓名、日期后呈报审核、审批。 ② 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依法可以本办案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公安机关审核部门审核。 ③ 审核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④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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