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1) 未成年人。 ①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③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 (2) 精神病人。 ①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盲聋哑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4) 制止行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 (5) 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6) 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 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8)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行为。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①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②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③ 有立功表现的; ④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⑤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57—0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