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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 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6) 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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