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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10. 制作《听证笔录》。

(1)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2)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 案由; ②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④ 办案民警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⑤ 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 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⑦ 办案民警、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⑧ 证人陈述的事实; ⑨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民警的最后陈述意见; ⑩ 其他事项。 (3)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 (4)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9.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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