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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中止听证。

(1)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①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 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③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2)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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