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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确定听证主持人。

(1)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①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② 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③ 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 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⑤ 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⑥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⑦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⑧ 其他有关事项。 (2) 听证设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3) 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4)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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