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6—02.

56—02. 告知听证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明,由被告知人签字确认。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告知人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