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5—07.

55—07. 自行和解

对符合本细则第55—01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8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153—161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7〕81号)第3—14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30条、第31条、第33—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