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4—03.

54—03. 制作《辨认笔录》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85—90条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