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程序。 (1) 现场检测。 ①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②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2) 实验室检测。 ①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 ③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④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 (3) 实验室复检。 ① 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 ③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④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