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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主体。

(1)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2)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3)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4)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5)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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