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并告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真伪的认定意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告知违法嫌疑人。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