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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1)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 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 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6)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52—08.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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