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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

(1)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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