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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进行检查。

(1) 检查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2)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3) 检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检查证》,要求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检查证》上签名确认。 (4)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5)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 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对检查的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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