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安全检查。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7. 安全检查。 (1)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7.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