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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约束措施。

(1) 条件和种类。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①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②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③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④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⑤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⑥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2) 监督。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3) 期限。采取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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