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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程序。

(1) 受案民警提出不予调查处理的意见,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不予调查处理的,受案民警应当当场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3) 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将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送达移送案件的部门签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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