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毒品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地。对持续状态的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