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撤销指纹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指纹协查工作,并录入全国指纹信息系统: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撤销指纹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指纹协查工作,并录入全国指纹信息系统: (3) 获得协查人员的前科情况、余罪情况、身份情况,不需要继续协查的;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