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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撤销指纹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指纹协查工作,并录入全国指纹信息系统:
  4.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撤销指纹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指纹协查工作,并录入全国指纹信息系统:

(3) 获得协查人员的前科情况、余罪情况、身份情况,不需要继续协查的;

(2)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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