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比中外省协查指纹后,应当及时反馈协查情况。协查情况的反馈由协查比对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批。指纹A级、B级紧急协查的情况反馈由协查比对地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批,并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