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异地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1)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 (2)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3) 异地或者集中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第22—01条第4款、第5款以及第22—02条第5款、第6款规定执行。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