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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适用程序。

(1) 侦查、调查。 ① 侦查程序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②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 ③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2) 制作《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①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② 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③ 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④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⑤ 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情况等。 (3) 移送人民检察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4)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处理。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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