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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一般规定。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4)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 (5)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本款第4项规定。 (6)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条已有规定的外,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41—01.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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