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批准机关。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服刑场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服刑场所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