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