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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制作《起诉意见书》。

(1)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起诉意见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①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文书字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情况等;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律师的,应当写明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 ② 正文:包括案件办理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有关情节、犯罪性质认定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③ 尾部:包括送达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附注事项。 (2)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3)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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