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