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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补正瑕疵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2) 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的; (4) 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 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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