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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排除证据。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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