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排除证据。 (1) 下列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 ② 讯问笔录没有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的; ③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⑤ 除情况紧急必须在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 ⑥ 未对依法应当录音录像案件的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 (2) 对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所作的供述,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8)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