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补充证据。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应当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