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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补正瑕疵证据。

(1)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①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②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物、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③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 有其他瑕疵的。 (2)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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