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犯罪嫌疑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人员会见、通信的,应当经办案单位同意,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