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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换押。

(1) 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单位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①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② 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③ 案件在侦查阶段改变办案单位的。 (2) 程序。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3) 送达方式。《换押证》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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