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提讯完毕或者提解回所的,应当立即将被羁押人交给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看守所值班民警应当进行体表检查,制作《入所健康检查表》,由看守所检查民警、犯罪嫌疑人、提解人员、医务人员签字确认,看守所检查民警在《提讯提解证》上注明回所时间,侦查人员收回《提讯提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