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及情况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