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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 下列案件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①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符合前项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项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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