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