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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将被逮捕的人送看守所羁押。

(1)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2)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上填写收押时间,签名并加盖看守所印章。侦… (3) 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提解证》,由看守所在《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提讯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可以多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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