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填写回执,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应当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将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34—03. 目录 2.